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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19 15:22:19 访问次数:0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分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事故实验室、责任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 追责问责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拒不接收整改通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掩饰事故原因、人为破坏事故现场、推卸责任的;
3.未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实验室准入制度等情况的;
4.未经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二)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3)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实验室中等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2)未按法定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以上及5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
(2)发生管制类化学品及药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等重要危险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重大影响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及3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四章 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接到相关通知后,应监督事故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将隐患整改情况、单位处理意见等内容汇成《事故情况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报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安全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所在二级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将事故经过、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意见等内容汇成《事故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二)实验室发生一般和中等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告》报送资产管理处。
(三)实验室发生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告》报送资产管理处,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必要情况组织事故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情况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校领导小组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研究审定。
(五)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研究审定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安全事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追责问责方式及方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问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两类,可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其他处理方式:关闭实验室;扣发事故单位部分年终绩效;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申请各类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的资格等。
第十三条 追责问责和处理办法
事故分级 追责对象 | 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负责人 | 事故实验室 | 责任单位 | 学校 职能部门 |
重大安全隐患 | 批评教育 | 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2天,责令整改,经责任单位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 ||
一般安全事故 | 1.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 2.教职工:警告 | |||
实验室 中等安全事故 | 1.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 2.教职工:警告或记过 | |||
实验室 严重安全事故 | 1.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 2.教职工: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 | 无限期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整改,经责任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备案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 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 |
实验室 重大安全事故 | 1.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 无限期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整改,经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验收、审议后,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再开展实验 | 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 |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 |
第十四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参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六条 追责问责方式的执行权限,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研究审定的决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追责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发布处理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六章 事故整改及验收
第十八条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整改后,由二级单位验收,验收报告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一般、中等和严重安全事故整改后,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验收,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报告送交资产管理处备案。专家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职称为副高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实验室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整改后,由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验收,专家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专家职称应为副高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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